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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目 内 容
说明信息
一、申请主体
业主委员会、业主、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人。
注:业主(自行选择)作为申请人,所属社区居委会应协助申请人申请,并对公示情况出具书面证明。

二、申请使用基本条件
(一)申请维修的项目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且已过保修期;
(二)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业主维修资金帐户余额超过首期交存额的30%;
(四)必须经物业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俗称“两个2/3”以上业主同意。

三、物业维修资金最多能使用金额
物业维修资金最多申请使用首期交存额的70%(含利息),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及时续交。

四、以下项目不属于物业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我市市区物业维修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将审价的结果、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业主分摊明细等资料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7日后,提出拨付申请,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可通过两个渠道了解和掌握
(一)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资料;
(二)到申请人处查询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的纸质资料。若有物业公司经办物业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相关事宜,也可到物业公司处查询。

七、物业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维修单位选择方式
维修单位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选择结果随使用方案和表决结果一同公示。

八、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资料公示注意点
(一)申请人需在小区显著位置对使用申请资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需注意下列事项:
1.建议将写有“维修资金使用公示”字样的红纸张贴在小区各出入口或楼栋单元门口,再将相关申请资料粘贴在旁边;
2.按照规定的天数进行公示,若工作人员现场抽查时,发现尚在公示期间的资料破损或撕毁,则需重新公示,公示天数重新计算;
3.对公示的资料需拍近、远照,近照能反映主要公示内容,远照能反映周围环境。
(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资料先后公示顺序
1.《关于xx小区拟使用申请维修资金的告知》及其他资料;
2.《xx小区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公示》、附件及其他资料;
3.《维修(改造)工程结算公示》、附件及其他资料。
4.其他资料(如鉴定意见、招标资料等)。
(三)请申请人按以上要求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要求的公示资料不予接收。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维修资金期间由申请人对危险情况做好避险及排险等防范措施。
(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资料请用黑色水笔填写,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否则不予受理。
(三)市物管中心咨询电话:85418176
通讯地址:海昌北路28号房地产交易大厦10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