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的到来! 今天是:2024年5月5日 星期日
条 目 内 容
说明信息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届满后的正常维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通知如下:

一、买受人应当在办理商品房网签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买受人可自行至市物业管理中心窗口交存,也可委托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合同面积随房款一同交存,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交入维修资金专户。

二、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须查验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开发建设单位违规交付房屋的,须限期改正,应交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垫交,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出售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先行垫付,待房屋出售时向买受人收取并将票据转交给买受人,由买受人办理换票手续。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商品房实测面积测量证明和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时,须提供已足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开发建设单位集中办理交房入住手续的,可提请市物业管理中心提供上门集中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服务。

无规划变更的房屋,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误差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按预测面积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不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