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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目 内 容
说明信息 1.目前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什么?
答:买受人交存的首期物业维修资金标准为不设置电梯的房屋为50元/平方米,设置电梯的房屋为80元/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设置电梯的7层及以下的房屋18元/平方米;设置电梯的7层以上12层以下的房屋20元/平方米;设置电梯的12层以上的房屋22元/平方米。

2.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方式?
答: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网签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买受人可自行至市物业管理中心窗口交存,也可委托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合同面积随房款一同交存,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后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交入维修资金专户。

3.我市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是哪里?
答:连云港市物业管理中心是我市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受其上级主管部门--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核算、使用管理,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

4.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集中管理、政府监督的原则。

5.收取物业维修资金应使用什么样的票据?
答: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市市区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使用自制票据,否则视为违规,且购房业主可以拒交。

6.已经缴过物业维修资金的房屋买卖时维修资金如何处置?
答∶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